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加强和规范我校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和《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专项资金,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按照“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科研经费,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一律纳入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科技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管理,指导预算编制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报表,协助指导预算编制工作;
国资处负责科研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需要审计的纵向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及检查,根据项目需要协助第三方机构审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的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提供条件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计划书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报销实行预算制报销。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厉行节俭、科学合理的原则使用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只能用于与本项目研究相关的业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科技处依据每年实际到位经费对校内各单位及个人的科研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建账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对于已获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应事先通知经费拨款部门或单位,将经费汇至陕西科技大学账户,并在用途栏中注明收款单位、项目名称和编号,以保证科研经费及时、准确、快捷下达。
第七条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下达部门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提交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建账立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报销或借款时,审批流程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直接费用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预算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八)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 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据实编制。劳务费的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涉税事项执行国家相关税法。劳务费支出须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补贴发放登记表》(附表1)),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中详细说明。
第十条 直接费用的编制。
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财务处和科技处的指导与审核。
支出预算应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直接费用开支范围编列,并对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详细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经费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的执行。
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一)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出国须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有关文件执行。
(二)凡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其购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的调整。
项目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调整,调整次数一般不超过3次,按照如下原则调整。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附表2),按照流程审批。
(二)项目下设的课题进行上述预算调整时,须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四章 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的预算编制。
(一)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不足500万元的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为15%;1000万元以上为13%。
(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不足50万元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为20%;超过500万元为13%。
(三)对于合作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间接费用分配比例,并在合同书(计划书)中明确,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的提取与分配。
(一)对于间接费用单独核拨的科研项目,以核拨的间接费用总额为基数;对于间接费用没有单独核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按照项目预算书预算的计提比例提取间接费用,以提取的间接费用总额为基数;对于没有单列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成本费,并按照3:3:4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技处和项目依托二级单位。
(二)间接费用包括三部分,即学校管理成本、项目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并按照如下方案进行分配。
对于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学校管理成本按间接费用总额的
30%计提,并按照3:3:4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技处和项目依托二级单位;将间接费用总额的70%拨付项目组及团队,用于项目组及团队间接成本和绩效的支出。
对于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学校管理成本按间接费用总额的20%计提,并按照3:3:4的比例分配到学校、科技处和项目依托二级单位;将间接费用总额的80%拨付项目组及团队,用于项目组及团队间接成本和绩效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组间接成本费用和绩效的支出。
(一)项目组间接成本费用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编写预算单,财务处根据预算单建账立项管理。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在本项目科研活动中发生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通用设备的购置费、办公费、通讯费、信息网络费、燃油费、市内交通费、租车费、过路过桥费和绩效支出等。
(二)绩效支出按照《陕西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附表3)执行。
第五章 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组在2年内用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未通过验收或项目组信用评价差的,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中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全部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费用)按原渠道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陕科大校〔2014〕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陕西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补贴发放登记表
2.陕西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
3.陕西科技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