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提高部门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审批权限适用于学校年度预算范围内的经费支出。超预算支出依照《陕西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及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财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
(二)部门(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即各部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的经费支出负责。
(三)规范管理与“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在学校分配政策范围之内,在职人员、离休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社保缴费等支出,由人事处统一制表,人事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
医疗保险缴费,人事处出具人事变动手续及参保标准,经费支出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从学校临聘人员经费支出的,由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处长联批;从部门经费支出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外籍临聘教师人员经费支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原则上均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
离休人员医疗费,归离退处和校医院管理,支出由离退处处长、后勤集团负责人联批;工伤、职业病由人事处负责认定,女职工生育由校医院负责审核,医疗报销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部门运行及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批
部门运行及专项业务费指各部门办学(办公)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业务经费及各类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业务活动经费。
部门运行及专项业务费审批权限如下:
10万元以下,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校长联批。其中:水电气暖支出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学生实习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七条 个人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校内个人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划拨或设置在教职工个人名下的经费(不含科研经费)。各归口管理部门在个人项目经费立项时,应将项目支出范围报送财务处备案,未在备案范围内的支出不予报销。
个人项目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5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校长联批。
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各类报销费用,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审批
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陕西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报销时须附公函、“陕西科技大学公务接待报销审批表”(附表1)等。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是指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修缮等支出。报销时应附“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付款记录表”(附表2)、“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审批表”(附表3)。
审批权限如下:100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校长联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科研项目支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各类报销费用支出,由所在学院(部)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二)科研协作经费转出。科研协作经费转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或前沿院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审批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审批人员、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严把经费审批、审核关,保障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一)经办人员责任。对所经办的经济业务活动产生的发票真实性、合法性、价值的符合性负责;对经办的实物数量、金额、质量负责;有如实告知部门负责人的义务。
(二)验收人员责任。对经办人员交付的实物数量、金额、质量负责。
(三)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员责任。对所审批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价值的符合性,采购实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经济业务所产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有如实告知业务分管校领导的义务。
(四)会计核算人员责任。对原始发票书写的规范性,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票据的合法性,经济活动手续的完备性,报销流程完整性负审核责任;对经费业务正确处理(包括核算数据正确、所附单据数量正确、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准确使用项目经费)负责。
(五)财务处负责人责任。对经济业务活动正确处理(包括核算数据正确、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准确使用项目经费)负监管责任;对经费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负责。
(六)分管校领导责任。对所分管经济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规范性、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七)分管财务校领导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向校长负责,协助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对所分管的学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校长责任。对各项学校财务工作负责,对各类会计资料以及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负保护责任。对学校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预算执行的约束性,资金使用的绩效性,国家财经纪律的执行,学校财经制度建设及执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授权他人代为行使项目经费审批权。委托授权须填写项目经费审批授权委托书(附件4),报财务处核算科备案。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书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并有权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应一事一报,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应正确履行审批手续,报销的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各项签字应齐全完整,并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开支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咸阳校区管委会、附属中学、饮食服务中心经费支出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另行制定支出审批办法的,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4月19日印发的《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陕西科技大学公务接待报销审批表
2.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付款记录表
3.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审批表
4.项目经费审批授权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