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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科技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作者: 日期:2022-05-06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学校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各部门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往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分配

    (一)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催结,按照规定程序核销。

    (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经济业务活动产生各项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及清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及按照合同预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类款项,包括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

    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其他应收款是指职工通过履行借款手续提前支付给往来单位或个人的,未来需要报账核销或偿还的款项。

    应收账款是指按照合同、协议等规定,应收未收对方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明确的预算或经费来源,在预算范围内借支,无预算、超预算或无经费来源,一律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务性和业务性的经费支出,专款专用,不得“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结算原则。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冲销报账手续,严禁长期挂账。

    (四)职责分明原则。借款人和部门(项目)负责人分别为应收及预付款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第二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督促第一责任人及时结清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清理义务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转由第二责任人履行。

    第六条  借款人应为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学生、临时工、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不得以本人名义办理借款。同一借款人或同一项目累计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3笔。对临时工工资、购买办公用品、出差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实验用品耗材等零星支出,原则上不再借款。

    第七条  借款审批权限

    2万元以下(含2万元),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门(项目)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应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联批);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联批);

    10万元以上,校长加批。

    审批权限如下图所示:

    第八条  核销借款时,报销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凡报销票据内容与借款用途一致,报销金额不超出借款金额,经费来源一致,且借款单签字手续齐全的,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

    第九条  借款原则上应于借款日起90天内办理冲销手续。90天内未冲销的,财务处将停止办理借款人及部门的其他借款业务;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未冲销的,财务处将按月扣发借款人从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直至借款冲销结清为止。

    第十条  财务处定期开展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因特殊原因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冲销手续的,借款人应详细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核销时间,经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退休、内部调动或调离本校时,应首先清偿个人借款。因退休或内部调动需变更借款人的,由借款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交接双方签字,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财务处办理借款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坏账损失类型及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学校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项。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借款,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借款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又无法确定责任人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借款,应由相关单位提供离校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借款,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五)涉诉的借款,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借款,应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坏账损失核销由责任部门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提交证明材料,财务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财经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财务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并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进行坏账核销处理。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尚未结算的各项应付未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

    应付账款包括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预收账款包括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其他应付款包括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各类押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管理的原则

    (一)及时确认原则。财务处及时在财务查询系统更新银行到款信息,相关单位和人员需在财务查询系统查询并认领到账款项,关注应付及预收款项结算时间,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应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应付及预收款项日常核算、定期清理工作,监督并控制挂账账龄及规模。

    第十六条  对于三年以上无人认领、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人,确属无法确认收入或退款的款项,由财务处建立备查账,报财经委员会审定,确认为其他收入,且保留暂存款权属人法律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往来款项的审批,做好往来款项的监管和清理工作。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将作为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一项内容。各部门应强化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部门(项目)负责人未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或者因借款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经费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学校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咸阳校区管委会、附属中学、饮食服务中心往来款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行制定的,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3年11月08日印发的《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陕科大校发2013(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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