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也可根据战略发展规划并综合财力情况,编制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学校年度预算遵循“统筹兼顾、保障重点、量力而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一般不列赤字预算。
第四条 经批准的学校年度预算,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校纪委参与预算管理全过程。
第七条 校属单位是学校校内的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单位预算和所管理的项目预算的执行,对本单位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学校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预算管理制度建设工作;
(二)负责项目库建设、申报及管理工作;
(三)负责预算编制、分析、上报及批复工作;
(四)负责预算执行、分析及调整工作;
(五)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预算公开与监督工作;
(七)负责定期向学校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八)负责决算编制、分析及上报工作。
第九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等事项,为学校校长办公会初步审查提供意见和方案。
第十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查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等事项,为学校党委会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负责审定和批准学校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等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类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计划。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等。
预算收入的编制坚持积极稳妥、全面完整的原则,各单位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整体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预算收入按照具体收入类别进行申报,各单位根据历年收入、上年决算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合理预测预算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十四条 预算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人员经费项目、运行经费项目、发展经费项目及基本建设经费项目等。
预算支出的编制坚持保人员、保基本运转、保重点工作的原则,支持学校内涵建设发展。各项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人员经费项目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核定人数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归口编制。
运行经费项目主要包括学院(部)教学运转经费、职能部门行政办公经费、后勤运行保障经费及其他正常运转经费。由职能部门根据运行计划、开支标准,结合上年支出情况编制。定额部分根据核定的人数和定额标准计算编制;无定额依据的,依据近三年支出情况和预算年度工作计划测算编制。
发展经费项目主要包括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项目。
基本建设经费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修缮等。
发展经费项目和基本建设经费项目由职能部门根据学校年度工作重点,结合项目库排序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和统筹发展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申请。
第十五条 学校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审程序。
“一上”:校属单位根据学校关于预算编制的通知要求,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送收入预测及支出需求,财务处汇总分析形成学校校内预算初步方案。同时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初始预算控制数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并上报。
“一下”: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审核下达的“一下”预算控制数和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统筹平衡总收支,经专题会议研究,形成校内预算初步方案修改意见,并下达校属单位。
“二上”:校属单位修改本单位预算收支计划,报送财务处审核,汇总形成校内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审议,形成预算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定批准。
“二下”:财务处根据党委会批复的预算方案,向校属单位正式下达预算文件,划拨年度预算经费。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学校预算方案未经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各单位工作进度安排部分预算支出,已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方案中进行说明。预算方案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财务处应于一周内完成预算经费划拨。
第十七条 校属单位应积极组织落实预算收入,有责任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八条 校属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对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预算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学校预算年度安排的各类经费,年末未使用的原则上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下年仍需使用的,各单位可在编制下年预算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校属单位之间在已批复的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的,应列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数额并附支撑材料,按照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填写《预算经费划拨申请》,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的调整、学校事业任务的重大变化、偶发事件等对学校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要调整预算的单位提出预算调整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报财务处进行审核;
(二)财务处根据预算调整单位的需求,分析收支规模,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三)财经委员会审议预算调整方案;
(四)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预算调整方案;
(五)财务处会同相关预算调整单位具体执行调整后的预算。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包括项目库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及评价结果应用在内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项目库是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除不可预见的特殊紧急项目外,原则上仅安排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归口管理。校属单位应按照“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的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
第二十六条 校属单位在编制预算的同时,应设定预算绩效目标,报送财务处,汇总形成学校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的预算绩效目标。
学校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合理的,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七条 校属单位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校属单位应对照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绩效自评,撰写预算绩效自评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在校属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校内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学校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校属单位年度考核,并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预算执行结果及报告
第三十条 决算是对预算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在每一年度终了后,财务处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要求编制部门决算并按时上报。
第三十一条 编制部门决算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按时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绩效自评等相关信息,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章 预算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经省教育厅批复的年度部门综合预算,应在正式下达批复预算文件的二十日内通过学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对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财务处定期向校领导和执行单位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由校纪检监察室或校长办公会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室对预算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对学校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向学校报告审计结果,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监督。
第三十六条 校属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学校对预决算的审计和检查,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评价,以及预算的执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陕科大校发[2013]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