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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政策的通知
2018-12-26 16:36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人社部《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精神,进一步激发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在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大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第二项至第六项适用于全省贫困县工作满2年且在职在岗的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本通知第二项第4款、第五项、第七项适用于全省贫困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本通知不适用于国家实行考试和考评结合方式晋升职称等级的系列(专业)。

二、注重业绩贡献

1、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着重评价其专业能力和工作实绩以及在促进脱贫攻坚方面的业绩贡献,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

2、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对科研成果、论文条件不作要求。

3、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对科研成果、论文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可等量提供能够体现其能力与业绩的工作总结、教学成果(参考教案、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校本研修、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推广总结等替代。

4、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可减免一项科研成果或一篇论文。

三、放宽任职年限、学历等条件

1、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参加中级或副高级职称评审,聘任现职年限可减少1年提前申报,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行政部门表彰的,聘任现职年限可再减少1年提前申报(各类表彰不累加计算)。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同时可减少3年提前申报。

2、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行政部门表彰的,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聘任现职年限可减少1年提前申报(各类表彰不累加计算)。

3、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作出重大贡献,获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前三名完成人,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限制,破格参加上一等级职称评审。

4、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具有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原所学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不相一致,但本人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突出,单位可推荐参加所从事专业职称评审。

四、对长期服务基层、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考核认定职称资格

1、专业技术人才在贫困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符合晋升职称的学历条件,聘任初级职称满5年,工作业绩突出, 单位可在岗位职数内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报市级人社部门考核认定基层中级职称资格,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基层中级职称资格。

专业技术人才在贫困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符合晋升职称的学历条件,聘任中级职称满8年,工作业绩突出, 单位可在岗位职数内推荐,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人员报市级人社部门考核认定基层副高级职称资格,考核认定通过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备案确认基层副高级职称资格。

考核认定取得的基层职称资格仅在全省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聘任有效。服务基层不足5年调离基层单位的,职称资格需重新评审;服务基层满5年后调离的,其职称资格需报市级、省级人社部门重新确认,换发证书。

2、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在脱贫攻坚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表彰,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具有初级、中级职称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五、降低继续教育收费标准。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在全省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参加面授学习时,收费标准由5元/小时降为3元/小时;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参加网络学习时,收费标准由4元/小时降为2元/小时。

六、激励驻村脱贫攻坚人才。全省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全职完成驻村扶贫等工作满1年,参加职称评审,可减免一项科研成果或一篇论文,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减半。驻村工作满2年,对科研成果、论文不作要求,免除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并且在职称评审时,给予总分值10%的附加分。驻村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岗位优先聘用的重要依据。

七、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

全省贫困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满2年且在职在岗,享受以下职称评审支持政策。

1、贫困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聘任现职年限可减少1年提前申报,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同时可减少3年提前申报。

2、贫困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脱贫攻坚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表彰,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具有中级职称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本通知自2019年度职称申报时开始执行。贫困县摘帽退出后执行本通知至次年12月31日。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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