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升学术决策的科学性,保障我校各项学术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精神及内容,并结合《陕西科技大学章程》及我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等相关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我校学术委员会机构的组织体系由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等两级机构组成。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二级单位学术审议机构,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不少于21人的奇数,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各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合理分布,以及委员的代表性。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及道德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委员会设委员7人以上,其中主任1 名、副主任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科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务及师生学术行为规范等事项,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名额的确定及分配
根据我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学术委员会名额的确定及分配分为:自动入选名额、二级学院(部)分配名额、校长推荐青年教师代表名额、前沿科学与技术转移研究院专设名额。
自动入选名额为:校长,科研、学科、人事、教学等主管副校长,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办、国际交流处等部门负责人。
在二级学院(部)的名额分配中,具有一级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单位可分配2个名额,其中至少应有1人为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其余单位可分配1个名额。若二级学院(部)的推荐名额中,不满足专任教授条件的,可推荐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教授,暂时行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待条件满足,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可进行更换。
校长推荐青年教师代表名额若干名。青年教师代表年龄应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教授职称,且为校学术学科骨干或引进的青年拔尖以上人才等。
前沿科学与技术转移研究院专设名额若干名。用于校高层次人才和引进的特聘教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条件
1.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2)推荐入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二、三级岗教授,或校学科学术带头人。若本单位没有满足此条件的人选,可推荐具有教授职称的人选。
2.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2)关心学校和学院(部)的建设及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3)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
在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中,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产生办法
1.二级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产生办法:
(1)二级学院(部)召开全院(部)教师大会,对本单位的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工作。具体办法由学院(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2)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学院(部)的院长(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推选出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任候选人,以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名单,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3)经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的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
(1)二级学院(部)召开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民主协商,产生本学院(部)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2)校长综合考量全校院(部)设置、学科、专业、教学、科研等因素,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同时,提名推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委员人选。
(3)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名单报校党委会审定。
(4)校长提名推荐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人选,须经新一届校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3.专门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
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副主任人选,按照各自章程规定产生,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随着岗位、职务、工作调动、工作分工等变动,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做相应调整。调整委员需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6.不能履行一届委员义务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及职能
1.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的相应专门委员会审议:
(1)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2)教师职称评审;
(3)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6)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2.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任务及职能
1.审议本院(部)科研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提升措施;
2.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一般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如厅局级或校级等)、人才计划等;
3.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安排,负责需要二级单位学术分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等;
4.负责开展本单位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各级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应至少举行1次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委托常务或者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除特殊原因,学术委员会委员有责任参加学术委员会召开的各项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正式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如遇特殊议题及紧急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临时召开相关委员及专家会议,并将会议情况择时通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议题必须在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能有效。学术委员会会议可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问题,凡应该保守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在讨论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题提交程序:
1.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内容提出,填写《陕西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
2.议题应经过提交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3.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开会机构类别;
4.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会同议题提交单位,准备会议;
5.各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每年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陕西科技大学校、院(部)等两级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术委员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