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教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201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20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具体情况如下:
1.我校2017年职工个人收入是指从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全部收入,包括2016年年终绩效在2017年发放部分(绩效、超绩效、成教代课费等);2016年年终绩效计入2017年收入。
2.我校职工在校内收入部分已交清个人所得税,学校外其他收入需要自行申报及补缴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老师请按照申报方式一、二、三、四办理)。
3.鉴于2017年度我校职工个人薪金收入明细已进入陕西省地税局官网,请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教工务必完成申报流程。
学校扣减个人缴税情况及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名单,请各部门工资负责人于2018年3月6日在财务处工资科查询领取(逸夫楼202办公室,86168121)。
二、申报内容
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上述年所得计算口径仅适用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自行申报,不适用于个人计算缴纳税款。
三、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一)填写规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二)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扣缴义务人开具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扣缴税款情况证明(加盖公章);
(四)从其他渠道取得收入,已缴纳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或证明;
(五)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六)如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相关表格可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拷贝,也可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nds.gov.cn/)免费下载。(见附件)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进行12万申报:
(一)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人可到省局外网网站“所得税专区”下载并填写电子版“12万自行申报表”,持电子版申报表直接导入金三系统进行申报。(请携带填写好的纸质“12万自行申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待大厅录入完成后盖章,以便留存。自行申报地点为未央区地税局,方新村二府庄路路南。)
(二)陕西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陕西地税电子税务局网页版进行在线申报。
(三)网页版登录。自然人纳税人登录https://zrrbs.xads.gov.cn网站,通过注册用户,可以用手机号、证件号码或支付宝扫二维码三种方式进入办税主页面进行自行申报。
(四)移动客户端申报。自然人纳税人通过手机“支付宝-城市服务-政务-陕西地税”履行申报手续。
(五)财务处代理申报。各有关教工在取得工资科收入及交税明细核对无误后于财务处202办公室,财务处袁萍同志负责办理申报事宜。(集中办理时间为2018年3月6日-16日早上8:30-11:30 下午2:30-5.:00 周六、周日除外)
注:2017年个人收入已按月全部归入税务机关工资收入系统,请有关教工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个人造成的逾期及延误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由本人负责。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或拨打12366西安地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咨询。
财务处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