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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机制研究——以深圳巡审结合为例

2023/09/11      

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2020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指出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一系列促进各类监督方式贯通协同的重要文件。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巡视巡察与其他监督的统筹衔接制度和协调协作机制,推动各类监督信息、资源、力量和成果的共享共用;2021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十四五”规划,提出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使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因此,深入推进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建设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必要举措,也是贯彻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更是促进审计高质量发展、提升审计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基于此,本课题对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展开深入研究,剖析当前贯通协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系统性的对策建议,以期助力国家监督体系发挥更大效能。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实践现状

(一)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概况

  1. 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协同


目前,全国多地在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贯
通协同方面已颇为成熟,并通过制度形式逐步予以规范。如深圳市通过特区立法明确,市区两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绩效审计工作情况以及相关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实地调研和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山东省乐陵市建立人大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联动机制,包括监督计划会商、重大报告协同审议、审计整改联动、信息共享四项机制,并就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整改情况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2. 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协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改革完善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同,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也对此再次予以强调。在实践工作中,审计机关发现的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均按程序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大案要案时也常借用审计的专业力量协同作战。目前,全国各地不断加强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以实现监督效率效果的提升。如湖北省审计厅立足审计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每年在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前充分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将纪检监察机关关注的重点监督事项纳入审计范围。

3. 审计监督和巡视巡察监督的协同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对加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2018年,中央巡视办与审计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巡视和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并在海南省、广东省广州市、山东省潍坊市等地部署“巡审结合”试点工作。全国其他地区和城市也都在积极探索巡视巡察与审计监督贯通融合的有效路径。如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高效的若干措施》,从提高审计问题线索移送的精准性、最大限度发挥监督叠加效应等方面提出14条具体落实举措。

4. 审计监督与司法监督、统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其他监督的协同

在党和国家大监督体系下,审计除了与人大、纪检监察和巡视巡察进行协同监督外,还与司法、统计、财会、民主、群众、舆论等监督主体建立了联合监督。如大连市审计局加强与检察机关监督的工作配合和案件线索移送,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依法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查处后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杭州市审计局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同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对年度审计计划和年度统计监督计划进行研究 ;浙江省审计厅用好政务公开“监督力、引导力、传播力”,将群众关注的热点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发挥政务公开的舆论监督警示作用,有力推动审计整改工作提质增效。

除此之外,审计与组织人事、国资监管、住建、金融等党和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也有一系列日常协同监督工作,有效发挥了各部门间的监督合力。

(二)深圳市巡审结合工作现状

目前,全国多个地方对巡审联合监督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探索,深圳市在吸收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教训并结合自身特色推进开展巡察和审计贯通协同,“巡审结合”工作得到不断深化发展。

1. 制度不断规范成熟

2015年,深圳市率先探索市级巡察工作后,为全面推进巡察工作,深圳市委巡察办每轮巡察工作开始前商请至市审计局提供资料和选派审计人员参加巡察工作,但双方并未建立协作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2019年深圳市委巡察办联合深圳市审计局出台《关于建立巡察与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试行)》,双方在提出巡察、审计建议,开展重点监督对象联动监督以及共享监督成果方面,作出制度设计。为进一步推动审计监督和巡察监督有机结合,深圳市委办公厅于2022年印发《关于建立巡审结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构建起程序更加规范、方式更加多样、融合更加紧密的巡审结合新机制,“巡审结合”监督工作机制在实践中逐渐成熟。

2. 人员结合形式日益多元化

2015至2019年,深圳市委巡察办采取直接抽调审计人员全脱产参与巡察工作的方式,探索“巡审结合”工作。2020至2021年初,深圳市委巡察办和市审计局坚持制度引领,抽调的审计人员始终以巡察干部的名义开展工作,对所在市委巡察组组长负责。2021年至今,由单一选派审计人员参加巡察工作演变为选派审计人员直接参加巡察、审计组和巡察组同步开展监督、审计组和巡察组根据工作实际先后补充人员开展监督三种形式的审计人员和巡察人员工作配合模式。

3. 工作方式呈现多样化

为增强监督效能,查深查透被监督单位情况,深圳市委巡察办和市委审计办充分吸收广东广州、海南等地巡审结合工作试点经验做法,针对不同监督对象的职能职责和特点,在以往巡察和审计联合监督基础上新增巡审融合和巡审联合两种模式,实现两种监督同步、同向发力,不断丰富巡审结合工作方式。至此,巡审结合工作细分为巡审融合、巡审联合、先巡后审、先审后巡四种组织方式,构建起程序更加规范、方式更加多样的巡审结合工作模式,进一步推动巡察和审计监督深度融合。明确巡审融合方式适用于信访反映比较多、管理比较混乱、问题比较突出且经济属性比较强的重点单位,以“嵌入式”方式同步开展监督;巡审联合方式适用于已列入审计年度计划并列入同时段巡察计划的单位,以“并进式”方式同步开展监督;先审后巡方式适用于已完成审计但有必要跟进巡察的单位,或拟巡察单位有必要先行审计的单位;先巡后审方式适用于已完成巡察,认为有必要跟进审计或拟审计单位认为有必要先行巡察的单位。

4. 全过程配合程度逐渐加深

全面开展巡察工作以来,深圳市委巡察办认真细致做好巡察准备工作,积极向审计机关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工作机制印发后,市审计局在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多次征集巡察办意见建议,巡察和审计两部门互相共享报告等成果材料和问题线索,同时关注对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督促完成整改。2021年以来,市审计局向市委巡察办发函征集审计项目计划建议3次,多次向市委巡察办提供审计报告等材料,市委巡察办向市审计局通报有关项目巡察工作情况,共享有关巡察报告及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问题线索。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存在的问题

(一)贯通协同机制有待健全

1. 信息互通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间的日常沟通机制有待加强。实际工作中,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开展联合监督工作时,责任单位和专职联络人员采用的沟通方式、沟通频率、信息互通的时间和内容等在日常沟通机制中不明确。二是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尚不健全。实际工作中,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开展联合监督工作时,审计机关将审计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关和主管机关已成为常态,但其他监督机关向审计机关移交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较少。此外,移送渠道、移送方式及移送时间等问题在现有机制中尚不明确。

2. 成果共享机制有待明确

一是成果共享类型较少。目前,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中成果共享主要集中于问题线索和出具的最终报告两方面,对联合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系统性案件分析类材料、经验共享和阶段性工作成效等成果在已建立的共享制度中未能包含,导致监督成果共享程度不高。二是成果共享方式不明确。联合监督成果呈现多样化,由于不同成果类型的共享程度、保密要求等不一样,导致成果共享方式存在差异,目前已有的成果共享机制未能明确分类,如需要进一步明确审计(巡察)报告可否直接加入巡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

3. 联合整改机制有待建立

当前实践中,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时,一般明确要求将其他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其开展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联合整改机制未能建立。具体而言,针对哪些事项的整改情况需要联合监督整改、以何种形式对接被监督单位等联合整改“组合拳”机制尚未建立。深圳市巡审结合工作机制要求巡察组对已审计单位开展巡察工作中应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巡察监督的重要内容,但巡察组在何时介入、怎么介入、如何对接被巡察(审计)单位等方面还缺少指导和规范。

4. 监督成果运用机制有待改进

联合监督成果的充分运用能够有效提升监督效果,但目前还缺乏将这类成果进行深度运用的机制。一方面,针对联合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目前主要关注问题本身的整改完成情况,未能将这类问题纳入被监督单位的干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等重要工作中,整改成果的运用不深入。另一方面,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开展联合监督过程中经常会发现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但目前监督部门未能制定这类监督成果如何运用以防患未然的机制。

5. 考核评价机制有待健全

目前,对参与联合监督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尚不健全,参与人员缺少能够反映其工作业绩、日常表现的全面考核评价结果。一方面,各派出单位未能充分掌握各派出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情况。另一方面,联合监督工作组出具的考评结果尚不能对各监督主体已有的考核评价机制产生重要影响。如抽调审计人员参加 “巡审结合”工作,即使获得巡察组给予的“优秀”评价,该审计人员也未必能在本单位年终考核中获得优势。这些情形使得参与人员的付出得不到合理反馈,导致参与联合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降低。

(二)贯通协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有待完善

1. 贯通协同工作计划的制定有待完善

为实现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多方联合编制监督工作计 划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行制度等因素影响使得这一计划的制定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各自监督计划的涵盖时间不匹配。2022年以前,深圳市巡察工作计划时间范围为每年1至12月,审计工作的审计年度范围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时间跨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巡审结合”工作涉及的审计项目匹配度较低,尤其能够开展同步监督的项目数量有限。二是计划的联合监督方式执行不够理想。2022年深圳市印发的“巡审结合”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四种巡审结合工作模式,在制定计划时为使得联合监督方式呈现出丰富多样的效果,通常人为确定联合监督方式,保证四种联合监督方式均有所体现,而未按照监督对象及其业务特征选择合适的联合监督方式,造成后续计划的执行存在较大难度。

2. 贯通协同工作计划未能严格执行到位

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工作中,已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制度未能严格执行到位。一方面,工作计划执行出现偏离。首先,联合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时常常出现因某一方需要调整监督对象,导致其他联合监督单位原有工作计划难以执行的情形。其次,计划的被抽调人员时常出现变更。在实际巡审结合工作中,个别抽调审计人员并未按原有计划被安排到相关单位开展联合监督工作,无法充分发挥审计人员工作经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联合监督效果。另一方面,工作制度贯彻执行不到位。深圳市“巡审结合”工作实践中,个别应以“并进式”方式开展的巡审联合项目由于各方面原因执行不到位,“并进式”演变为“先后式”,巡察组进入巡察单位时审计组已撤点且审计报告即将完成,导致在短时间内该单位连续接受两次监督。

(三)贯通协同工作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1. 未组建专门机构队伍,缺乏组织保障

目前,全国多地区贯通协同工作仍依靠现有部门和人员兼职开展,未从体制层面深化展开,导致联合监督人员在相关政策把握、计划拟定、沟通协调、经验总结、成果转化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如深圳市“巡审结合”工作中审计机关负责的该方面工作主要由内部已设立的某一处室负责,并安排一名人员兼职负责。而在处室职能权限和人员配备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该项工作,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包括该处室“三定”方案中没有“巡审结合”工作职能,工作依据不足 ;兼职人员需要在完成原有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增加“巡审结合”工作,这对做好“巡审结合”工作带来了一些挑战。另外,如果兼职人员岗位调整,还将给此项工作的连贯性造成影响。

2. 财务审计人员力量不足,影响协同工作质效

目前,在审计全覆盖且审计机关人员力量配备未增加的情况下,为做好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联合工作,审计机关协同工作和内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一是贯通协同工作中审计人员单兵作战缺乏系统支持。在巡察工作中,一般巡察组仅有一名审计或者财务会计人员,除了审计关注的重点外,巡察组还会安排大量的查账等基础工作,查处经济问题时间紧、任务重,难以查深查透有关问题。二是贯通协同的审计人员难固定,审计人员对业务工作需要一个了解与熟悉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联合监督工作效果。

3. 基层党组织生活开展不到位,影响协同监督目标的实现

定期参加政治生活是党员保持政治先进性、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并从思想层面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对于深度开展监督协同的模式,往往需要参与人员长时间脱产开展工作,随着脱产时间的延长,可能存在基层党组织生活开展不到位的问题,政治素养不能得到持续提升,进而影响协同监督目标的实现。

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做好审计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工作的前提是确立一套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实践工作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机制,为做好联合监督工作奠定基础。

1. 健全信息互通机制

健全重要信息互通制度,在监督项目计划制定、发现问题通报、重大问题或可疑情况了解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实等方面做到信息互通。一是充分利用已建立的联络员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监督部门中承担联合监督工作的内部部门和人员负责多方的日常联络沟通,并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召开要求、时间和频率。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统一商讨制定联合监督项目的监督计划。二是建立线索移交的反馈处理结果机制。根据移送线索涉及人员的级别、数量及严重程度,确定线索移送人员的层级、线上移送或线下移送、移送的时间要求等。

2. 改进成果共享机制

一是明确审计监督共享各类监督主体的成果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问题线索、过程类结果、监督报告等类型。通过整理、分析不同监督部门从各自业务角度出发获取的监督成果,从更高站位发现体制机制层面存在的问题,有利于全面提升监督效果。二是根据不同成果类型分类完善成果共享要求,以安全保障为前提,以共享运用为目标,在不影响提供成果的监督主体的内部工作前提下,与其他监督主体共享利用相关成果,减少被监督单位负担,提高监督效率。

3. 完善联合整改机制

一是对联合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联合整改台账,明确监督整改形式,并利用已建立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推动整改工作会议,商讨整改完成情况和研究下一步整改工作计划。二是加大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监督力度,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根据情况开展约谈、问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对追责问责情况进行联合通报,形成震慑效应。

4. 深化成果的运用机制

一是强化监督成果的直接运用。各监督机关要将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同时纳入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分析评估内容,将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和任前谈话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监督成效。二是加大成果深度开发运用力度。针对不同阶段的共性监督成果,各监督主体要深入研讨,综合分析,揭示和反映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将这类经验教训整理完善,通过权威渠道向党委、政府和人大等反映,更好地服务各机关部门科学决策,从根本上解决普遍性、宏观性问题,达到惩前毖后、防患未然的效果,提高监督效能。

5. 优化考核评价机制

一是完善干部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各监督机关应将联合监督工作纳入干部考核范围,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干部工作要求,完善各有侧重、能够体现实际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二是有效运用考核结果,强化干部考核工作的奖惩机制。在评先表彰中,突出贯通协同工作成绩显著的干部,确保参加贯通协同工作中对党忠诚、作风过硬、能力突出的优秀人才得到选拔任用。与此同时,对于协同工作中慵懒散漫、推诿塞责等作风不扎实的干部应当作出严肃处理,运用考核机制提高人员参与联合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健全考核工作的反馈机制,充分听取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干部群众关于考核机制的思路想法,修改完善考评奖惩内容。

6. 建立后评估机制

在联合监督项目工作中,需要建立联合监督项目的后评估机制,对联合监督实施效果开展后评估工作。开展后评估工作一般可以从被监督单位和联合监督组两个方面搜集相关信息:一是采用问卷调查等形式向被监督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匿名搜集联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信息;二是采取回访谈话等形式向联合监督组成员询问联合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待改善之处。

(二)完善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执行

1. 提升联合监督计划制定的科学性

为更好地实现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应着力完善联合监督计划的制定。针对巡审结合工作中面临的各自监督计划涵盖时间不匹配的问题,可以由审计机关与巡察机关协商,根据审计和巡察工作对时间的要求,双方商讨出各自能接受的时间区间,以便于统一制定联合监督计划。对于联合监督中存在人为分配联合监督方式的问题,各监督部门要从实际工作出发,根据四类联合监督方式各自适用的情形,按照监督对象及其业务特征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实现联合监督效果最大化。

2. 强化联合监督计划执行的严肃性

在制定好联合监督计划的基础上,需要强化贯通协同工作的执行力。针对大幅调整监督对象和被抽调人员的问题可从两方面着力加以解决:一方面,在制定好联合监督计划后,不轻易调整监督对象和被抽调人员,确需调整的须经联席会议商议通过,以加强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定期事先协商短期内的联合监督计划,避免因时间跨度大而导致计划失效的情况发生。此外,要加强对联合工作机制的宣传贯彻及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联合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到位。

(三)搭建共享平台,深化成果运用

1. 建立联合监督平台,促进资源互通共享

建立以审计为载体的协同联动大监督共享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全链条共享,将平台主要包含范围从各自监督到联合监督及问题整改全过程,从发现问题到提前预测问题,从被动应付处置到主动预防风险,提高监督的效率效果。在各监督主体已有系统基础上,打通“孤岛式”监督信息壁垒,整合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平台中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信访举报、监督报告及反馈意见、发现问题整改清单和整改完成情况等资料,形成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成果互用共享的“全覆盖”监督平台。

2. 深挖疑点线索,提升监督效能

充分利用联合监督共享平台,打破信息资源共享障碍,将信息化监督平台相关数据与监督执纪问责信息管理系统、党风政风监督统计系统、案管系统、信访投诉系统等信息数据进行可视化对比分析,深挖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疑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线下核查。此外,通过共享平台阶段性整合分析监督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进行初步筛选和比对,实现信息资料的全面综合及快速分析应用,将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机制性问题作为联合监督的方向性参考,合理安排整改情况“回头看”和进一步深入监督计划,为各机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

1. 适时建立临时党支部,强化党对联合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

强化政治引领是坚持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和理论水平。对此,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在脱产开展联合监督工作中可建立临时党组 织,并抓好政治理论系统学习,增强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和党性意识,紧绷政治这根弦,以党建促履职,始终 保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更好地完成联合监督工作。

2. 成立专门机构队伍,强化组织保障

建立专门机构队伍是多种监督方式贯通协同构建新格局、实现新发展的基础,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有利于推动联合监督工作扎实运转。为推动联合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在监督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队伍专职从事联合监督工作,以加强对联合监督相关政策把握、沟通协调、经验总结等。可在审计机关内部设立“巡审结合”机构,统筹审计监督和巡察监督贯通协同工作,包括日常联系沟通巡察机关、拟定巡审结合监督工作计划并确定监督工作模式和对象、协调安排审计和财务人员参与巡察工作等。

3. 购买社会中介服务,提升协同工作质效

目前,各个监督机关普遍面临人员少、任务重的矛盾,尤其是巡视巡察监督成员大多是从审计、财政等机关单位临时抽调的干部。若抽调人员成为常态,则会影响被抽调单位的日常工作,同时,由于被抽调人员缺乏连贯性,不熟悉该项工作任务,从而会影响联合监督工作效果。为缓解部分专业人员紧缺的困难,可加强与社会中介机构的合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社会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工作,满足监督工作需要。根据事先明确的合作模式安排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人员数量和来源,确保在不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情况下与社会中介机构合作,增强监督专业力量,提升联合监督水平。如开展“巡审结合”工作时,联合监督小组可以与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在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安排审计人员提供相应的查账基础工作服务,查深查透监督对象存在的经济问题。

4. 建立专业人才库,优化人才培养

一方面,审计机关根据审计人员的专业背景及知识储备等情况,将审计人员分配到不同类型的联合监督项目中(如审计与巡视巡察监督的结合、审计与纪检监察监督的结合等),建立审计机关内部的专业人才库,助力联合监督项目的开展。另一方面,其他监督部门也需要根据监督对象的复杂程度、业务类型等,有针对性地选调巡视巡察、纪检监察、财政、住建、国资等人员参与到联合监督项目工作中,并根据工作成效将优秀人才纳入联合监督专业人才库中,有效发挥其他监督力量的专业优势。(作者:深圳市审计局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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