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7】8号)文件精神。我校因公出国申请流程如下:
一、出访任务申请流程
1. 根据出访任务分为
(1)学术交流合作:指直接从事教学、科研任务(含离退休返聘)的我校在职人员,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2)一般临时出国。
2. 申办流程如下:
(1)参加学术交流人员申请材料:(需以下材料的电子+纸质版)
①陕西科技大学教学科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请表(附件1.1);
②邀请信手签名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国际会议可不提供手签原件);
③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3.1/3.2,由所在单位党委(支部)书记签字,盖党委章);
④日程安排(附件4,日程分每天上、下午描述)及会议组委会日程表;
⑤因公出访任务行前公示表(附件5);
⑥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书(附件6,需团长签名,“单位领导”处空白);
⑦身份证电子+纸质扫描件。
(2)一般临时出国材料:(需以下材料的电子+纸质版)
①陕西科技大学教学科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申请表(附件1.2);
②书面申请(附件2,含二级单位组团交流访问及调研,由单位主管校领导、校长、书记分别签字);
③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附件3.1/3.2,纸质版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
④邀请信手签原件复印件、邀请信翻译件;
⑤日程安排(附件4,日程需按天分上、下午描述)及会议组委会日程表;
⑥因公出访任务行前公示表(附件5);
⑦因公出国(境)责任承诺书(附件6,需团长签名,“单位领导”处空白);
⑧经费明细表(附件7);
⑨身份证电子+纸质扫描件。
3. 注意事项:
(1)邀请函(除参加国际会议,其它出访均需提供邀请人手签原件。邀请单位要业务对口、级别对等。邀请人应与出国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邀请函抬头需为出访团组的团长,应使用带有邀请单位标志、名称、联系方式的正式公函用纸,必须写明出访事由、时间、经费承担方式以及邀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邀请单位所在地须与出访国一致)。
邀请函翻译件需要逐字逐句翻译。
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若某国际会议主席或邀请函签发人由华人华侨担任,则该邀请信可以使用。)
(2)出访日程中公务活动时间需要占到总出访时间的三分之二。不得安排参观考察内容。
(3)请出访人员提前至少2个月办理审批手续。任务审批需4周左右,签证申请需要4-6周,美国及南美、中亚国家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含有厅局级人员的出访团请于出访前至少3个月办理审批手续。(因厅局级人员还需预留出约4周的省委组织部及教育厅审批时间)。
(4)一般临时出国人员需自拟“附件2.书面申请”,国际处不承担代拟申请的责任。
(5)因公赴港澳流程参照因公出国流程办理。(通行证见图2)
二、因公护照及签证申请流程
出访人员待国际处通知后,按照附件8《因公普通护照照相录指纹指南》到省外办出国处(生产力大厦)照相及采集生物信息。
国际处协助提供部分签证材料。
三、出访前其他事宜
1. 出访费用管理办法按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请见附件9.1)及《陕西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科大校外[2017]15号)(请见附件9.2)执行,具体标准见财行[2013]516号文件附表(请见附件9.3)。
2. 如出访人员自行购买机票,必须在出票前与国际处确认航班信息符合国家规定。购买不符合规定的机票将导致回国后无法报销费用。
3. 出访前所有出访人员需到国际处学习因公出访注意事项。
四、出访归来事宜
1. 回国5日之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处713(本人须自留护照首页及签证也复印件,便于保留出访信息);
2、回国2周内交附件10、11--出访报告表、出访照片至702办公室;
关于出访报告表及出访照片的说明:
(1)需提供反映出访动态的会见、座谈、实地勘察等各类公务活动场景照片(电子版)。
出访1国提供4张照片,出访2国提供8张照片,出访3国提供10张照片。
(2)省外办根据执行任务情况、出访成果、跟踪督办责任落实、遵守外事纪律情况以及报告提交时效性等,评估出访成效,按优秀、良好和一般3个等
级评定,作为审核我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重要参考。
3. 后续材料的完整度将影响出访人员下次出访任务的审批。
五、出访期间产生费用
1. 因公出访期间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需参照本部门网站“办事指南”-“外票确认申请办理指南”的办理方法办理;
2. 因公出访期间产生的伙食费、公杂费用等,出访人员回国需后向国际处提出核算申请,国际处依照相 关文件核算包干费用。
图1 公务普通护照 图2 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办理因公签证需要的时间及材料:http://oice.www.iwonmagazine.com/info/1012/1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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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